问题 | 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
释义 | 第三百条第一款 1.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破坏法律实施罪”是一种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制度法。 二.本罪的特征是: 1_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制度_法。 2_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_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_,_组织发起成立会道门_邪教组织和迷信团体; (2)_行为人利用会道门_邪教组织_迷信团体破坏法律_行政法规的实施; (3)_行为人组织利用会道门_邪教组织_利用迷信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_,_造成社会正常生活秩序的混乱; (4)_破坏法律_行政法规的实施_法。 3_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_,_即只要是年满十六周岁以上_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_,_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_,_都可以构成本罪主体_法。 4_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_,_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组织_利用会道门_邪教_迷信活动而故意为之_,_并追求这种结果发生_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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