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以相关部门具体规定为准。为增强培训实效,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组织所属会计人员进行集中培训。 法律依据: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2年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继续教育对象 凡持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除按规定应参加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外(具体事项另行通知),均须按所在单位性质、行业特点和本人需求参加中央国家机关2012年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2012年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不参加本年度继续教育培训。会计人员退休后不再从事会计工作,可自愿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