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主要是现住在公寓区内的非军队在职人员,应当采取调整、置换和安排购买住房等办法逐步迁出。公寓区内已有的自有住房,应当采取置换的方式,逐步调整为公寓住房。但是在公寓区内居住的军队在职人员,转业、复员、退休、因工作调动家庭迁至异地的或者购买自有住房后,应当搬出公寓区。 法律依据: 《总后勤部军队公寓区与售房区划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队公寓区与售房区的划分工作(以下简称划区),促进军队住房制度改革,依据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寓区,是指营区家属生活区中保障住用单位编制人员生活、住用的区域;售房区是指营区家属生活区中,公寓区之外的允许个人购房居住的区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军团以上住用单位家属生活区的划区工作。 第四条 划区工作应当遵循保持营区的完整,保证售房的可行,着眼发展、促进改革、严格条件、积极稳妥、利于部队建设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