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
释义 | 法律分析:《暂行办法》指出,在缴存主体方面,“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户籍和非户籍在职职工缴存。” 在权属方面,“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公积金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指幼儿园、医院等。 2关于缴存办法:一人只能设立一个账户 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办法,《暂行办法》指出,“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单位应当在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且,“每个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3关于缴存基数: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 按照《暂行办法》,“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暂行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职工工资的构成,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4关于缴存比例:不得低于缴存基数的5% 《暂行办法》规定,“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缴存基数的5%,均不得高于缴存基数的20%。” 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确定。同一单位只能确定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每年可以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一次。 《暂行办法》规定,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应当相同。 法律依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规划和国土、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税务、统计、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并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审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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