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从民法总则的规定上看,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的监护人基本上都在亲近属中确定,比如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末成年人的监护人,但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那依法在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甚至是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中确定。而在未成年人死亡时,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第 一顺序的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时你会发现,监护人如果不在继承人范围内,那就没有继承权,只有属于继承人范围内的近亲属,才会有继承权。所以,监护人和继承人身份上虽然高度重合,但能否取得继承权,还要依据继承法来确定。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十六条 末成年人的父母是末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末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