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宁市电动车管理新规 |
释义 | 法律分析:企业取得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后,如果生产、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法律后果很严重。《条例》第三十七条对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消费者购买时,务必注意查看、核对产品合格证和购车发票记载的内容。《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产品合格证应当用中文清晰标明产品名称、型号、制造商或商标、生产厂及地址、制造日期、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驱动方式(电驱动和电助动)最高设计车速、整车质量、电动机功率和额定电压、电池种类等,上述信息应当具有可识读的二维码等信息码”。必要时,拿起手机扫一扫产品合格证上的二维码,就可以核对产品合格证信息。 商家销售电动自行车时,除了要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合格证和购车发票外,还应当在发票中载明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因为这些信息是确认车辆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关键信息,既防止不良商家欺骗消费者购买不合标的产品,也为确认销售后车辆有无非法改装留下证据。 一旦车辆信息不全,车辆的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被涂改,或者与车辆信息不符的,将导致车辆无法注册登记,我们也不要慌张,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投诉举报。 《条例》实施后,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全领域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以及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法律依据:《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注册登记、道路通行和消防安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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