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原告不出庭视为撤诉。被告不出庭意味着放弃了答辩、质证的权利,但同时原告也失去了可以通过庭审询问、调查而确定部分案件事实的机会,涉及到子女的抚养及财产的处理,原则上应按照被告的答辩意见,如被告庭前有书面答辩意见的,应当按照被告的答辩意见进行认定。 离婚诉讼中,即使有诉讼代理人,夫妻双方也应当出庭,但本人不能表达意思的除外;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这里所谓的“特殊情况”指的是: (1)由于当事人的身体条件所限,比如因病住院治疗,年老体弱,行动困难等; (2)因工作关系不能离开,或者远在异地,出庭确有困难。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