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可以。根据《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参与医学教育临床诊疗活动必须由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监督、指导,不得独自为患者提供临床诊疗服务。临床实践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诊疗的文字材料必须经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审核签名后才能作为正式医疗文件。”在一般的医疗机构,医学实习生在临床带教教师的监督、指导下,可以为患者提供临床诊疗服务,但医学实习生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单独对患者进行临床诊疗活动。而医疗美容机构作为特殊的医疗机构,对非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能否从事或者单独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由更为严苛的规定。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按照上述规定,在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的主体应为执业医师。因此,医学实习生无论如何都无法在医疗美容机构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更不可能单独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行动建议:在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前,如您对对方从事医疗美容资质有疑问的,可以要求对方出示相应的资质和证件,同时对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由具体的具备该医疗行为资质的人员操作或者签署相关承诺书,避免“掉包”情况的出现。 法律依据 《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参与医学教育临床诊疗活动必须由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监督、指导,不得独自为患者提供临床诊疗服务。临床实践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诊疗的文字材料必须经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审核签名后才能作为正式医疗文件。”《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