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由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七日起,合资格并持有有效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人士,可透过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北京办事处(驻京办)、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驻沪办)及驻成都经济贸易办事处(驻成都办)的入境事务组递交换领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的申请,并在该驻内地办事处领取护照。申 请人可亲身递交或邮寄到驻京办、驻沪办及驻成都办办理换领申请。如因遗失、损毁、残破、无法使用旧护照,更改护照上个人资料而需换领护照或申请互联护照,申请人必须亲身递交申请。驻内地办事处的入境事务组在收到申请后,会核对文件并将申请转送到入境事务处的旅行证件及国籍(申请)组处理。申请获批准后,新护照将寄回该驻内地办事处的入境事务组代为签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