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缺席判决—司考真题答案解析 |
释义 | 周-立诉孙-华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电话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孙-华无故未到庭,法院缺席判决孙-华承担赔偿周-立医疗费。判决书生效后,周-立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程序开始,孙-华向一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法院裁定再审,未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电话通知当事人开庭是错误的 B.孙-华以法院未传票通知其开庭即缺席判决为由,提出再审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C.孙-华应向二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而不可向原一审法院申请再审 D.法院裁定再审,未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是错误的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民诉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据此可知,法院采用电话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开庭是合法的。 选项B正确。《民诉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的规定,当事人以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据此可知,孙-华的再审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选项C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据此可知,孙-华可向原一审法院申请再审。 选项D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本案属追索医疗费的案件,法院可以不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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