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食物没熟可以赔偿吗 |
释义 | 按照实物价格的三倍到10倍进行赔偿,同时还可以赔偿误工费或者医疗费等等,但是没有导致客人身体出现问题的那么一般会进行协商,选择道歉等。如果因此食物中毒,即人身受到损害。法律对赔偿的项目,计算标准是法律规定的,但计算基数只能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而定,因此,具体的数额是无法一概而论的。 一、成都诱导消费多少钱可以立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虚假宣传的民事责任。 再次,虚假宣传行为属于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商家的虚假宣传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2、商家虚假宣传赔偿的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虚假宣传赔偿,依照其规定。 如果在确定商家有相关的虚假宣传的行为,并且导致了消费者的相关利益遭受损失的,商家应该向消费者进行退还货物或者对消费进行赔偿损失。同时如果经营者在销售产品时,有相关的欺骗行为,则需要向消费者赔偿商品三倍价格的赔偿金。 二、对方利用虚假广告销售,消费者可以得到赔偿吗 商家利用虚假广告销售货物是常有的事情,消费者如果因此遭受损失的话是可以通过相关的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的,索赔的方式有协商、投诉、诉讼等等。 如果说对方利用虚假广告销售欺骗消费者的话,作为消费者来说可能不能立马发现其中的瑕疵,此时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认定,比如以引人误解的实物样品方式销售商品行为,属于典型的虚假宣传行为,也就构成消费欺诈。 严格来讲,虚假宣传并非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同时在这些条款中还涉及到两个相关的概念:“虚假广告”、“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1、虚假宣传包括虚假广告; 2、虚假宣传与引人误解的宣传;“引人误解”与“虚假”之间虽然方式不同,但两者的本质特征可总结为:均系宣传呈现的内容不实,意图导致信息接受者产生错误认识,两者各为不实宣传的一种。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涉及赔偿数额较高时,通过协商投诉不能解决问题的话建议最好可以找个消费欺诈专业的律师咨询求助。 三、财产损害赔偿无效的情况 1、赔偿主体不符。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主体是指具体的侵权行为人或自然人的法定监护人及相关法人的主管机关。如果赔偿行为人没有实施具体侵权行为且按法律规定无须对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那么此赔偿行为人就不能成为此案的赔偿主体。法律上规定,因受胁迫作出的行为,从行为开始即为无效。 2、赔偿对象错误。在审判实践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对象,是指因人身受到他人侵害而要求他人以其财产补偿所造成损失的人。如果赔偿行为人对没有受到其侵权行为侵害的人实施赔偿,就会出现赔偿对象错误。 3、赔偿范围大小影响赔偿行为效力。依据现行民事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已作了系统的规定,①限额赔偿将是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趋势。由于各地人均GDP标准不一,因而有关赔偿额的赔偿标准也是因案而异、因地而异。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共有十一项,即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②当然不是每一个案件都应当包括所有赔偿项目,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只能根据具体案件确定具体的赔偿范围。正常情形下,大多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都会有医疗费及护理费的诉讼请求,而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营养费等只能在某些案件中出现。如果赔偿行为人按此标准赔偿后,发现赔偿数额过高要求退回高出部分的,人民法院应认定高出标准那部分的赔偿无效,依法判令返还。 4、赔偿方式是否适当是认定赔偿效力的重要依据。赔偿方式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是指对他人造成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形式。由于民法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财产关系,而法律责任的性质总是与该部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相适应。因此,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性责任。故而人身损害赔偿的方式主要也是财产性赔偿。司法实践中,有些赔偿行为人不依照确定的或约定的赔偿方式履行义务,必然导致其赔偿行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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