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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淮安车祸赔偿应标准
释义
    一、责任的认定
    1、【责任主体认定的一般原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主体,一般应根据机动车运行支配权利为主运行利益归属为辅予以确定。
    依据上述原则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所有权人确定。
    2、【未投交强险的事故责任】事故车辆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应当根据交强险的赔付原则,先由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各方均为未投保交强险机动车的,直接按照按照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3、【挂靠机动车的事故责任】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挂靠单位以挂靠合同中约定免责为由主张不向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4、【机动车买卖的事故责任】机动车买卖无论是否办理过户登记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出卖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出卖人有下列情形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卖车辆行行驶的,应当与买受人一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买卖拼装、报废车辆的;
    (2)买卖年检不合格机动车的。
    5、【他人身份登记机动车的事故责任】借用他人身份证取得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证取得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盗用人、冒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6、【事实车主身份的认定】事实车主身份的确定,应结合购车合同、购车款支付等其他证据综合认定;仅有登记车主与事实车主陈述一致,但无其他证据印证的,应判令该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肇事者下落不明或不能证明存在事实车主的,由登记车主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7、【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相分离的事故责任】租赁、借用、维修、质押等平等主体间法律关系的原因导致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车辆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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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5 2:1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