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质押和抵押是常见的担保方式,但二者风险不同。质押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有权以担保物代位权债,但若担保物被债务人抵押或变卖,权利就可能得不到保障。抵押权人则可以在债务人违约时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变卖抵押物,但如果抵押物价值下跌或不存在,抵押权人的权利就会受损。此外,按照《担保法》,质押和抵押的担保性质和范围不同,需要具体的协议约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三百八十九条:抵押的范围以当事人的协议为限。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九十条:质权人对质权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担保物变卖后的价款,应当优先用于清偿担保债权。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抵押人的抵押物可能价值下降或者不存在的,抵押权人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加以保全或者清偿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