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以下第1至第5种情形,公安交管部门按照以下第6种情形,认定和纠正超限超载车辆:1.两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2.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2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3个轴计算,下同);3.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4.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5.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6.虽未超过上述5种情形,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公安交管部门在5月1日之前,对第6种情形的车辆,要暂扣驾驶员的驾驶证,并责令其自行纠正超载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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