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合同中是否需要约定质保金? |
释义 | 工程合同中质保金的约定并非必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可采用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质保金的主要功能是用于项目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约定并从工程款中预留。施工企业在缺陷责任期内对项目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期满后申请返还质保金。建设单位应及时退还质保金,若期间出现缺陷则扣除维修费用。 法律分析 一、工程合同是否必须要约定质保金 不是必须约定质保金。在合同中都会约定质保金的金额,用做保证与保修。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第六条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二、质保金的主要功能 项目工程质保金是指为落实项目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建设单位(业主)与施工企业在项目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施工企业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通过竣(交)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出现的缺陷(即项目工程建设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维修的资金。项目工程质保金按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总额乘以合同约定的比例(一般为5%)由建设单位(业主)从施工企业工程计量拨款中直接扣留,且一般不计算利息。施工企业应在项目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后的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十二个月)内,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业主)申请返还工程质保金。建设单位(业主)应及时向施工企业退还工程质保金(若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则扣除相应的缺陷维修费用)。 结语 质保金在工程合同中的约定并非必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承包人可以使用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第六条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而第七条则规定了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质保金的主要功能是用于维修项目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施工企业应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申请返还,建设单位应及时退还(扣除维修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二节 发 包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