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失踪宣告如何撤销 |
释义 | 失踪宣告的撤销需要经过法院程序,申请人可以是失踪人本人,需要公安机关或失踪人的亲属、朋友证明申请人身份。撤销失踪宣告后,财产代管人失去代管权利,但如果失踪人继续委托财产代管人,关系将变为委托代管。如果失踪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财产代管人在指定失踪人的法定代理人确定前继续代管财产。如果财产代管人被确定为失踪人的法定代理人,则继续履行管理职责。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失踪宣告如何撤销 失踪的人出现后,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失踪宣告是通过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后,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对失踪人的失踪状态所作出的司法审判行为,因此,失踪宣告的撤销也应当履行相应的司法程序。受理撤销失踪宣告申请的法院,也是原来做出失踪宣告的法院,因为失踪人回归原来的生活地,恢复原有存在的状态,则应由原审法院作出撤销原来宣告失踪的判决,诉讼程序也应使用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申请撤销失踪宣告的申请人,往往是失踪人本人。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应要求公安机关或失踪的亲属、朋友对申请人是否是失踪人本人进行辨认并予以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五条【失踪宣告的撤销】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二、撤销失踪宣告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失踪人重新出现,其财产代管人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的规定,失踪宣告一旦被撤销,对失踪人财产设定的代管即告停止,财产代管人即丧失代管权利。但仍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厘清: (一)失踪人继续委托财产代管人管理其财产,则双方由失踪的法定财产代管关系,变更为委托的财产代管关系。 (二)如果失踪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失踪期间丧失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财产代管人在指定失踪人的法定代理人期间继续代管财产,等待法定代理人确定后,再向该代理人移交失踪人的财产。 (三)如果财产代管人被确定为失踪人的法定代理人,则继续履行管理职责。 结语 撤销失踪宣告应遵循相应司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五条规定,失踪人重新出现后,可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失踪宣告。撤销失踪宣告的法律后果包括财产代管的停止,财产代管人失去代管权利。然而,若失踪人继续委托财产代管人管理财产,双方关系将变更为委托代管。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财产代管人在指定法定代理人期间继续代管财产,待法定代理人确定后再移交财产。若财产代管人被确定为法定代理人,则继续履行管理职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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