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报名对象和条件。2015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的身体健康(无慢性传染病、智力正常、可正常参加集体活动)未在本区入园的幼儿。 (1)本市户籍幼儿:需持有招生区域内户籍(2021年1月1日及以后迁入招生范围的,户主须为幼儿的直系亲属)或房产证,产权人是父、母或儿童本人的有效。 (2)非本市户籍幼儿:外省市幼儿及父母需持有招生区域内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 (3)外籍、港澳台幼儿:幼儿及父母需持有护照、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证件,同时具有在本区内合法居住的相关证明。已经在我区入园(含民办)的儿童原则上不再受理插班报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