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怎么变更护士执业证注册地点 |
| 释义 |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 护士变更执业机构、执业地点,应当向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护士资格证的变更流程: 1、进入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首次登陆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入口,需要注册账号并进行激活。 2、登陆护士电子化注册个人端入口;点击左边的“业务申请”→点击“变更注册”的右下角的“进入”。 3、在弹出的对话框中点击“提交保存”,在弹出的对话框中点击“确定”。个人端的操作完成。 4、到所注册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打印“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5、将所需提交的材料(通知要求里有所需的材料明细)全部交由注册的医疗单位,由单位到卫生计生局统一办理。 申请变更执业注册需要提交材料: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3、医疗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聘用合同复印件或聘任证明,加盖医院公章,要求说明现从事岗位); 4、拟执业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5、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仅需省(区)外护士变更到我区医疗卫生机构的申请人提交); 6、继续教育学分(两年)。 法律依据: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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