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何种情况下会被收回? |
释义 | 《公租房收回规定》明确了公租房被收回的情形,包括转借、转租、改变用途、装修不恢复原状、违法行为和空置超过半年等。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租人有上述行为之一,应当退还公租房。 法律分析 公租房被收回的情形如下: 1、将公租房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进行调换的; 2、改变租房用途; 3、改变公租房装修不恢复原状的; 4、在住房内进行违法行为; 5、空置住房半年以上。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拓展延伸 收回权的限制条件是什么? 收回权是指权利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撤销或收回其已经转让给他人的权利。然而,收回权并不是无限制的,它受到一些限制条件的制约。首先,根据法律规定,收回权通常需要在一定的时间期限内行使,超过期限则失效。其次,收回权可能受到合同约定的限制,合同中可能规定了特定的条件或限制了收回权的行使。此外,如果权利已经对第三方产生了不可撤销的利益,或者收回会对公共利益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收回权也可能受到限制。最后,收回权的行使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能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总之,收回权的行使受到一系列限制条件的制约,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行使。 结语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租房被收回的情形包括转借、转租、改变用途、装修不恢复原状、从事违法活动、连续闲置半年以上等。收回权是有限制条件的,包括时间期限、合同约定、不可撤销的利益和公共利益等。行使收回权需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因此,对于公租房收回权的行使,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操作。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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