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二级及以上公立中医医院(含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下同)中药饮片处方点评工作由医院组织实施,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抽查。二级及以上公立中医医院每月至少开展一次中药饮片处方点评,根据医院诊疗科目设置、科室设置、技术水平、诊疗量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抽查方法和抽查率。门急诊中药饮片处方的抽查率应不少于中药饮片总处方量的0.5%,每月点评处方绝对数不少于100张,不足100张的全部点评;病房(区)中药饮片处方抽查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少于5%,且每月点评出院病历绝对数应不少于30份,不足30份的全部点评。处方点评工作要有完整、准确的书面记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药品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检验记录应当完整准确,不得编造。 中药饮片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销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