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行政诉讼中,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由此可见,县政府为被告的,由你们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县级法院无权管辖),你只能去中级人民法院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规定》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