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养老保险还没领人不在了可以退还 |
释义 | 养老保险未领取,人死了的退保流程如下: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职工,未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可退给已故参保人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但单位所缴部分费用不退。可持已故参保人单位所开具的介绍信,到当地社会保障局保险科,退还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根据社会保险法限定,个人账户养老金具有强制储蓄性质,隶属个人所有,个人丧命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能够继承。因病或非因工丧命的,其遗属能够领取丧葬补贴金和遗属抚恤金。丧葬补贴金和遗属抚恤金也是工人参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一部分。 1)丧葬补贴金,是工人丧命后安葬和处置后事的补贴花费,目前全国无统一准则。从某些地方限定来看,丧葬补贴金通常按照工人丧命时当地工人月平均薪水的肯定月数计发,如大连,丧葬补贴费为本市上2年度3个月的社会平均薪水。 2)遗属抚恤金,是工人丧命后予以其亲属的经济赔偿和精神安慰。遗属抚恤金各地限定不相同,有的无限定抚恤金,只限定按月发给遗属救济费有的限定了一次性抚恤金,还限定按月发给遗属生活补贴费,如大连,除了按照本市上2年度10个月的社会平均薪水的准则发给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外,供养直系亲属还能够按当地生活困难补贴准则以及物价补贴之和领取亲属救济费。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社保待遇: 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纪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本领的,能够领取病残津贴。病残津贴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前述特殊参保人员予以的经济赔偿。病残津贴隶属新规则,目前还无相应的津贴准则,需要出台相应的配套限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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