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 城镇中心区用地应选择地质、排水防涝及防洪条件较好且相对平坦和完整的用地,其自然坡度宜小于20%,规划坡度宜小于15%; 2 居住用地宜选择向阳、通风条件好的用地,其自然坡度宜小于25%,规划坡度宜小于25%; 3 工业、物流用地宜选择便于交通组织和生产工艺流程组织的用地,其自然坡度宜小于15%,规划坡度宜小于10%; 4 超过8m的高填方区宜优先用作绿地、广场、运动场等开敞空间; 5 应结合低影响开发的要求进行绿地、低洼地、滨河水系周边空间的生态保护、修复和竖向利用; 6 乡村建设用地宜结合地形,因地制宜,在场地安全的前提下,可选择自然坡度大于25%的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