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有哪些 |
释义 | 1、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2、个人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或接受军事采购,有义务按照要求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武器装备或者物资、工程、服务; 3、个人应按照规定依法保障国防建设和军事行动的需要; 4、公民应接受国防教育; 5、公民应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 6、公民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物品。 7、公民依法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非战争军事行动等任务时,应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8、国家和社会保障其享有相应的待遇,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实行抚恤优待。 9、公民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补偿。 有国才有家,世界并不太平,侵略、颠覆等破坏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军事活动时有发生,为防备外来侵略和颠覆、建设和巩固国防、实现民族伟大复兴,国家必需对公民进行国防教育。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公民的神圣职责,公民应依法履行国防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五十三条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各级兵役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兵役工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完成征兵任务,保证兵员质量。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完成民兵和预备役工作,协助完成征兵任务。 第五十五条 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 公民和组织应当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 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物品。 第五十六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非战争军事行动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国家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公民和企业投资国防事业,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依法给予政策优惠。 第五十七条 公民和组织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有对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 第五十八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其他公民依法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非战争军事行动等任务时,应当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国家和社会保障其享有相应的待遇,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实行抚恤优待。 公民和组织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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