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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存在的问题
释义
    1、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学生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8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教师歧视差生,劝其退学,是对学生的平等受教育权的侵犯,实质上是变相开除学生,是违法的。
    2、不得侵犯未成年学生的休息娱乐权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0条对未成年学生的休息娱乐权做了规定,即“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3、保护未成年人的“心”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9条增加规定了心理健康辅导的内容,即“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4、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应急机制
    所谓要建立健全安全应急机制,就是指学校要依法做好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学生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的应急处理制度,如预警机制、应急预案、快速反应机制、事后恢复机制等。从时间系列的角度分析,学校危机事件要遵循一个特定的进程,和其他事件一样从最初的发生发展到危机爆发、持续直至结束,有其自身的生命周期。危机管理通常是结合时间因素进行的,即根据危机自身的生命周期,将危机管理划分为不同的阶段,即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在危机的发生、发展的每一个阶段分别采取不同的应急措施和策略。
    一、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的规定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二、未成年人受学校保护方面
    (1)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有缺点和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不得歧视,应当耐心帮助教育。
    (2)学校应当保障青少年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青少年学生。
    (3)学校职员应当尊重青少年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及杜绝其他侮辱青少年人格尊严的行为。
    (4)学校应当为青少年提供良好的受教育的环境,不得使用危害青少年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教学设施,保障青少年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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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4: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