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济适用房有哪些政策 |
释义 | 1.一种是已经住满五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五年的。具体时间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对于已经住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百分之十补交综合地价款。 2.对于尚未住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一、经济适用房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申请经济适用房的需要满足以下三项条件: 1、户口需要为当地的城镇户口,且居住时常需要达五年; 2、没有住房或者人均住房面积不达标; 3、收入需要满足城镇最低收入标准。 经济适用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二、经济适用房过户新政策 经济适用房过户新政策规定已经住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可以进行转让,办理过户手续。住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可以按照当前的市价将经济适用房出售,但要补交百分之十售房价款的综合地价款。过户手续要带上房产证、房屋转让合同、契税证明等资料到房管局办理即可。售房者出售经济适用房后不能再次购买该类房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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