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冲调方便食品国家标准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方便面(GB 17400):以小麦粉和/或其他谷物粉、淀粉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加工制成的面饼,添加或不添加方便调料的面条类预包装方便食品,包括油炸方便面和非油炸方便面。 方便米粉(米线)(GB 17400):以大米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加工制成的多种形式的米粉(米线)制品,添加或不添加方便调料的预包装方便食品。 方便粉丝(GB 17400):以薯类、豆类、谷类淀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加工制成的粉丝饼,添加或不添加方便调料的预包装方便食品。 冲调类方便食品(GB 19640):经熟制和/或干燥等工艺加工制成,直接冲调或冲调后经简单加热后食用的方便食品。如麦片、芝麻糊、莲子羮、藕粉、杂豆糊、粥等。 主食类方便食品:以小麦、大米、玉米、杂粮或薯类等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处理制成的,配以或不配调味料包,只需稍作蒸调或直接用沸水冲泡即可食用的方便食品(原则上作为主食),如方便米饭、方便粥、方便湿面等。 调味面制品:以小麦粉和/或其他谷物粉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配料、挤压熟制、成型、调味、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即食食品。 其他类别方便食品:除方便面、调味面制品、主食类方便食品和冲调类方便食品以外的部分或完全熟制,不经烹调或仅需简单加热就能食用的方便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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