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不可以。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3、家庭缴存地或工作地无房的; 4、离休、退休;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6、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 7、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8、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