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一体衔接,互联互通2、科学布局,支撑引领3、绿色智能,便捷高效4、改革创新,合作共赢。 法律依据: 《长江三角洲地区多层次轨道交通规划》 (二)基本原则。 一体衔接,互联互通。加强干线铁路、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网络设施一体融合、资源共享,衔接协调系统制式、技术标准、标识信息、政策法规,推动运营组织和运输服务贯通融合,发挥网络整体效率效益。 科学布局,支撑引领。紧密衔接国土空间等规划,加强“一张图”管理,突出“轨道上”核心本质,统筹协调不同轨道系统规划布局,精准功能定位与分工,匹配供给与需求,合理确定服务区间、设施规模和建设时序,强化轨道交通对区域一体化发展的支撑引领。 绿色智能,便捷高效。坚持服务本质,发挥轨道交通安全可靠、集约高效、绿色低碳和骨干运输优势,加强轨道交通与其他运输方式有效衔接、便捷换乘,强化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优化运输组织协同,发展一体化、便捷化、多样化、智能化运输服务。 改革创新,合作共赢。加快建立适应轨道交通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公平放开市场准入,鼓励地方政府与铁路企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企业等市场主体加强合作,推动规划管理、投资建设、运营组织、综合开发等方面改革创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