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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加倍迟延履行利息是破产债权吗
释义
    不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司法解释》”)第1条第1款明确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一、借款利息的种类有哪些
    借款合同的利息,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正常借款期限内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36%(年利率,对应的月利率为3%,即三分利,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借贷合同中规定的利率,24%以下为有效,24~36%之间的为自然债务(债务人已支付的无权请求返还),36%以上为不当得利,必须予以返还。”
    (二)逾期利息
    现行的人民银行规定逾期贷款利率为原利率上浮30%-50%。
    (三)迟延履行判决书的罚息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未能按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规定的期限履行,则从迟延之日起,原约定利息加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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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5:1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