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著作权相似度多少为侵权? |
释义 | 著作权相似度达到高度相似程度算侵权。在著作权法是比例的。相似度达到高度相似的情况之下就属于侵权行为。相同或相近似属的认定按照如下方式认定: (1)如果两者的形状、图案、色彩等主要设计部分(要部)相同,则应当认为两者是相同的外观设计; (2)如果构成要素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相同或者相近近似,次要部分不相同,则应当认为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3)如果两者的主要设计部分或者要部或者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则应当认为是不相同的或者是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一、如何判断两个外观设计专利是否近似 1、首先要从类别上进行比较。只有同类产品才能相互比较。这里所说的类别是指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小类。 2、根据造型不同区别对待。如录音机、电视机、运输工具等三维立体造型的要以形为主,图案、色彩为辅;地毯、壁纸、花布等要以图案为主,形状为辅;色彩的差异,一般不单独作为判断近似的条件。 3、进行色彩近似判断时,要观察色彩与形状的结合、色彩与图案的协调等在产品的整体上所产生的美感效果。如组合玩具,造型不同,即使色彩一样也是不相近似。 2、产品的大小,材料的差别,功能的差别等都不是判断外观设计是否近似的条件。根据不同产品在外观设计产品的小类范围内,以造型为主,图案为依据,结合色彩从产品的整体上进行观察。 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规则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也有三个步骤: (一)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要注意从这些视图中找出能够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美感的各项要素。 (二)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中国法官的认定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并继续进行下面3的比较。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到此就可以结束我们的侵权判定步骤,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三)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即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经过对比,可能出现以下三种结果: 1.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就认定前者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 2.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要部上与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将可能根据等同原则,也认定专利侵权成立。 3.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就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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