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关系证明先去派出所,再去公证处。 亲属关系公证流程如下: 1、申请与受理。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公民应当到其住所地的公证处申办。涉外、涉港澳台亲属关系公证应当到其住所地有涉外公证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向公证处提交下列材料和证明: (1)本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 (2)所在单位根据档案出具的有关当事人亲属关系证明; (3)被证明的域外亲属的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以及有关来往书信等; (4)被证明的国内亲属的身份证、户口簿及结婚证书等; (5)经过中间人证明的亲属关系,应提交中间人身份证明和其所在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6)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2、审查、出证: (1)办证目的; (2)核实所提供的证件的真实性,防止利用虚假的亲属关系达到出境的目的; (3)申请人、关系人的姓名(包括译名)、出生日期必须准确无误,相互间称谓关系应按我国法律规定和习惯上的统一称谓; (4)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书,要考虑使用国的特殊规定和要求,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要求出具公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