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裁决强制执行是否可以中止? |
释义 | 行政裁决强制执行是可以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实施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作为一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具体方式必须由法律、法规作出明确的规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方式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一)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1.强制划拨; 2.强制扣缴; 3.强行退还; 4.强行拆除。 (二)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强制拘留; 强制传唤; 强制履行; 遣送出境。 (三)对行为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即强制实施某种行为。这种情况目前还较为少见。 二、可以执行行政强制的机关有哪些? 行政强制法实施前,原则上只有公安,国安,海关,工商,税务,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但目前行政强制法把这个范围抽象扩大了,有两种情况: 1、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 2、符合特定条件时对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当出现上述两种情况,并且符合一定条件时,广泛的行政机关都有自行强制执行权,比如交通局拍卖扣押车辆抵缴罚款,国土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等等。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我们所作出的行政裁决是可以要求法院来进行强制执行的,毕竟有一些人员他们不愿意履行自己的职责,所以在此这种状况之下的话,可以申请法院来帮助,当然法院在一些具体情况之下可以暂时停止这种执行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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