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合同的效力 |
释义 | 主合同解除,担保合同随即无效。但是担保合同相对于主合同是独立存在的,其效力具有相对独立性,主合同解除时,担保合同约定担保合同同时解除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如担保合同没有约定主合同解除时,担保合同亦一同解除的,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一、担保合同的内容包括: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 债务人 履行 债务 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 抵押合同 还要包括 抵押 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7、 质押 合同还要包括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质物移交的时间性; 8、双方认为需 要约 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 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二、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应按如下情形处理: (1)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无论主合同的无效应归责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还是双方都有过错,也无论无效的结果导致的是返还原物,还是赔偿损失,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无过错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损失的,担保人应根据其过错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种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债务人与担保人违反法律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以及恶意串通欺骗债权人而缔结担保合同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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