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时应当书面说明: 1、机构的备案、年审情况; 2、房屋的权属、面积、使用年限、用途、抵押、租赁、使用限制等基本情况。 (二)房地产中介业务,由所在机构统一接受委托,并与委托人签定书面合同。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一般包括: 1、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2、项目名称、内容及要求; 3、合同履行方式、期限; 4、中介服务费数额和支付方式、时间; 5、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受委托业务转拖给其他中介机构。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应明码标价,应在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收费应开具发票,依法纳税。 (六)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只能在一个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中执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聘用无资质、资质未经注册或未经变更注册的人员从事中介服务活动。 (七)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索取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 2、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 3、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4、以诋毁其他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机构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5、为禁止转让、抵押的房地产提供转让、抵押中介服务(如房屋无房地产证、有抵押、产权不清等); 6、法律、法规禁止的的其他行为 一、买房的团购费是什么费用 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买房的团购费是什么费用。实践中,根据开发商与团购公司的协议会被认定为预付款或者服务费。认定为服务费,如果最终没能购买到房屋,这笔费用将很难退还。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