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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申请仲裁,但是说对方一直不接电话,仲裁不能进行吗?
释义
    仲裁活动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及法律依据。当事人有权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提出回避请求和进行辩论。当事人的义务包括按时提交申请书、出庭并提供证据。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六十二条。
    法律分析
    仲裁活动中当事人的权利: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可以对仲裁员提出回避的请求;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等。当事人的义务:按时提交申请书,按时出庭,提供自己的主张的证据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拓展延伸
    仲裁程序受阻:对方不接电话是否影响仲裁进行?
    当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遇到对方不接电话的情况时,可能会对仲裁的进行产生一定的影响。电话是一种常见的沟通方式,对于仲裁程序来说,及时有效的沟通是确保程序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之一。如果对方一直不接电话,可能导致申请人无法与对方进行必要的协商和沟通,进而影响仲裁的进展。然而,仲裁程序并非完全依赖电话沟通,申请人仍可通过书面材料、邮件等方式向仲裁机构提供相关证据和陈述。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应积极与仲裁机构沟通,说明对方不接电话的情况,并提供其他沟通渠道的建议,以确保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
    结语
    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一系列权利,包括委托律师和代理人进行仲裁、请求仲裁员回避、进行辩论等。同时,当事人也有相应的义务,如按时提交申请书、出庭、提供证据等。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六十二条。当申请人遇到对方不接电话的情况时,应积极与仲裁机构沟通,提供其他沟通渠道的建议,以确保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财产;
    (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四)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的章程应当依照本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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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4: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