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被 监视居住 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取保: 一、可能判处 管制 、 拘役 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 以上 刑罚 , 取保候审 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 辩护人 ,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法律客观: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第八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取保候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