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民用机场内从事航空燃油供应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经营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航空燃油供应设施、设备;(三)有健全的航空燃油供应安全管理制度、油品检测和监控体系;(四)有满足业务经营需要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风险提示:航空燃油供应企业供应的航空燃油应当符合航空燃油适航标准。运输机场航空燃油供应企业停止运输机场航空燃油供应业务的,应当提前90日告知运输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和相关航空运输企业。 法律依据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