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延迟承诺超出承诺有效期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视为新的要约。 一、民法典迟延承诺需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二、什么是不可撤销承诺书 承诺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生效前有权取消承诺。是受要约人(承诺人)在发出承诺之后并且在承诺生效之前采取一定的行为将承诺取消,使其失去效力。根据到达主义,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可以将其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早于或者同时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 三、要约人的权利有哪些 要约人一般有两个权利,具体如下: 1、要约人可以在要约到达相对人之前撤回要约; 2、要约人可以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撤销要约。 要约人,是指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议的人。要约人可在提出要约时规定要约的有效期限,并受之约束。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且该意思表示应当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六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七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