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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疫情期间人流管控措施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当前我省正逐步进入节后复产复工高峰期,检修和重新启动生产设备设施、超能力和超强度生产、新员工入职等各类安全风险集聚、叠加,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省应急管理厅要求,企业特别是危险化学品、建设施工、非煤矿山、粉尘涉爆、有限空间作业、危险货物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要强化节后复产复工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在确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组织专题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制定一份复产复工方案、多形式组织全员安全教育、制定一套应急处置方案、组织一次全厂性安全检查等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复工复产期间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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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2 22:4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