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贫困证明和困难证明有什么不同? |
释义 | 困难证明办理条件: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扶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以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4、其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贫困证明主要用于办理国家针对贫困群体救助帮扶的一些政策,如普通居民办理低保,大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等。一般由民政部门出具。 法律依据:《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 第三条 帮扶援助对象 (一)退役军人。是指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和士兵。 (二)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有条件的地区可将现役军人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纳入帮扶援助范围。 贫困证明并没有相应的法律加以规定,属于非规范性文件,但不需要担心法律效力的问题,只有有相关部门盖章,那么也是有法律效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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