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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有
释义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的权利包括: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7健康权。学生的健康应该受到学校的保护,即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各种活动不得有损于学生的健康。更不得心体罚等恶劣手段损害学生的健康。
    8受教育权。学生违反了纪律或犯了某种错误,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没有权利开除其学籍,否则就是争夺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即使在高中阶段,学校和教师也不能轻易行使停课或开除学籍的处罚手段。
    9姓名权。教师必须尊重学生的姓名权利,不能图省事用错别字代替学生名字中难写的字。
    10隐私权,即学生的隐私受法律保护。
    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探究学生的隐私,更不得散布学生的隐私。
    11休息权。学生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按期休息、按时上下课。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争夺学生休息的权利。
    12著作权。学生的作品也受版权法保护。学生有权发表和出版自己的作品,未经学生本人同意,其作文及相关作品不得由教师随意发表。如果引用或发表了学生的作品,不仅必须署上学生作者本人的姓名,还必须付给稿酬。
    13发明权和专利权。学生有权进行发明创造,其发明创造经过有关部门认可后也可以享受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权利。
    14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学生在学校也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种权利不受教师意志和其他任何人的干涉。
    15批评建议权。·学生作为学校的成员之一,有权对学校和教师进行批评和提出建议,这是学生应该享有民主权利之一。
    16结社权。学生有权组织合法的群众组织和团体,也有权参加合法的群团组织。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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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22:1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