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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释义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该罪构成要件包括特殊主体、故意主观心理、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国(边)境以及侵犯国家海关或边防的正常活动。该犯罪行为对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刑罚根据后果轻重而定,一般处以三年以下或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判断是否构成放行偷越国(边)境罪,主要是看是否满足放行偷越国(边)境罪的以下犯罪构成:
    (一)犯罪主体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二)犯罪主观方面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罪责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而予以放行的主观心理状态。本罪不要求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其动机是各种各样,有的可能是出于私利,有的是出于亲友情面等。过失不构成本罪,如后果严重的,则可能涉及玩忽职守罪。
    (三)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主管、经管、经手办理护照、签证或负责审查、核对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职务之便。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而以其他方法帮助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按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论处。所谓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国(边)境,是指违反规定,为企图偷越国(边)境人员签发护照、签证等有效出入境证件,或者不履行检查出入境的职责,对偷越国(边)境人员予以放进或放出的行为。
    (四)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或边防的正常活动。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海关是进境出境的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人员有权查阅进境出境人员的证件。人员出境入境时,应向边防检查站出示证件,边防检查站人员对未持有护照等出入境证件、持无效出入境证件、持伪造、涂改、冒用的出入境证件或拒绝交付出入境证件的人员有权不予放行,这是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也是其必须履行的职责。如果海关、边防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私自放行,则构成了犯罪。
    综合上面所说的,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是属于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而实施的犯罪行为,此行为是很容易导致国家的利益受到重大的损失,一般在处罚时也会按所造成的后果来进行判决,对于轻者处三年以下,严重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结语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一种严重侵害国家利益的犯罪行为。该罪由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放行明知是偷越国(边)境人员的行为构成。此行为可能导致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威胁。根据犯罪的后果,刑罚也会有所不同,从轻者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到严重者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保护国家边境安全的重要性,法律对此类犯罪行为给予了严厉的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八章 移管被判刑人 第一节 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 第五十五条 外国可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移管外国籍被判刑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向外国请求移管外国籍被判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八章 移管被判刑人 第二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移管被判刑人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向外国请求移管中国籍被判刑人,外国可以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移管中国籍被判刑人。移管的具体条件和办理程序,参照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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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2:2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