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赠与行为,节日和纪念日红包、赠送的礼物等都属于赠与行为,赠与本身是具有诺成和单方性质的,法律上为了保护这种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规定了赠与的撤销权,满足一定条件的可以撤销。2.情谊行为,可以理解为为了维持人际关系或者好心帮忙进行的好意施惠行为,在双方恋爱过程中例如一方请另一方吃饭、帮助另一方打车等行为都可以理解为情谊行为,这种行为不属于法律行为,在民事法律不涉及的道德领域,因此也无法主张返还相应的财产利益。3.其次,如果是明显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财产,例如结婚使用的金首饰、作为彩礼的大额财产或者房屋、车辆等,这类财产都可以主张为彩礼,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彩礼在未进行结婚登记的情况下是可以主张返还的,如果进行诉讼的,人民法院会支持该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以下三种情况应退还彩礼: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