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眼眶骨折可以鉴定伤残 |
释义 | 眼睛内侧壁骨折要根据骨折的严重程度判断损伤级别,如果是单纯的眼眶内侧壁骨折,可以归类为12级。如果是眼睛的内侧壁骨折而导致眼球损伤,完全丧失视力的情况下,可以归类为三级,如果是双侧的视力完全丧失或者完全的严重减退,从而影响平时的视力的情况下,可以归类为一级。 一、八级伤残评定标准 1、边缘智能; 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3、颅骨外露; 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 5、鼻或面颊部有>8cm2或三处以上>1cm2的增生性瘢痕; 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 7、全身瘢痕面积40%~49%; 8、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10、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11、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12、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1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14、外伤性青光眼; 15、双耳听力损失≥41dBHL或一耳≥91dBHL; 16、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7、发声及言语困难; 18、一耳或双耳缺损>1/3、<2/3; 19、牙糟骨损伤长≥6cm,牙齿脱8个以上; 20、舌缺损小于舌的1/3; 21、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2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23、食管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24、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5、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6、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 27、脊椎滑脱术后无神经系统症状者; 28、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29、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30、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31、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32、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33、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34、一足趾缺失,另一足非趾一趾缺失; 35、一足趾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非趾一趾畸形; 36、一足除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37、一足除趾外,其他三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8、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39、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40、心功能不全一级; 4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42、肺段切除; 43、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肺功能正常; 44、肝部分切除; 45、胆道修补术后; 46、脾部分切除; 47、胰部分切除; 48、腹壁缺损10cm左右; 49、胃部分切除; 50、小肠部分切除; 51、一侧肾上腺缺损; 52、输尿管修补术后; 53、尿道修补术后; 54、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 55、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6、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7、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58、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59、性功能障碍; 60、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61、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二、安全事故的认定规定是怎么样的 1、肢体残废 (1)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2)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3)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 (4)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5)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6)两足缺失五个以上的足趾; (7)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8)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2、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2)肘关节活动限制在伸直位,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动度小于10度; (3)肱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上肢功能; (4)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 (5)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6)前臂软组织损伤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7)腕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8)掌指骨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 (9)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10)一手除拇除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11)髋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12)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屈曲超过30度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13)任何一侧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造成旋转不稳定,其功能严重障碍; (14)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15)股骨干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近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16)股骨颈骨折不愈合、股骨头坏死或者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下肢功能; (17)胫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18)四肢长骨(肱骨、桡骨、尺骨、股骨、胫腓骨)开放性、闭合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19)肢体软组织疤痕挛缩,影响大关节运动功能,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20)肢体重要神经(臂丛及其重要分支、腰骶丛及其重要分支)损伤,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功能; (21)肢体重要血管损伤,引起血液循环障碍,严重影响肢体功能。 3、容貌毁损 眼部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2)任何一侧眼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3)眼睑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4)一侧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内眦韧带断裂影响面容; (5)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 4、丧失听觉 (1)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 (2)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 5、丧失视觉 (1)损伤后,一眼盲; (2)损伤后,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 三、法医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 法医鉴定重伤标准 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通知,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五条: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评定损伤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本标准施行前,已作出鉴定尚未判决的,仍适用一九八六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 一、颅脑、脊髓损伤 1.轻伤一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2以上。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f)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h)脊髓挫裂伤。 2.轻伤二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2以上 d)颅骨骨折。 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5.1.5轻微伤 a)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 b)头皮擦伤面积5.0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c)头皮创口或者瘢痕。 二、面部、耳廓损伤 1.轻伤一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d)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e)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f)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h)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i)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j)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k)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m)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n)损伤致张口困难度。 o)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2.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g)眼睑缺损。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n)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p)舌缺损。 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r)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s)损伤致张口困难度。 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颧骨骨折。 三、听器听力损伤 1.轻伤一级 a)双耳听力障碍(41dBHL)。 b)双耳外耳道闭锁 2.轻伤二级 a)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 b)听骨骨折或者脱位;听骨链固定。 c)一耳听力障碍(41dBHL)。 d)一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伴同侧听力减退。 e)一耳外耳道横截面1/2以上狭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九条眼损伤(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单纯性骨折;(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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