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决定,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基础上,对机构和人员进行重组后,于2002年10月10日组建成立。 主要职责 1、编制、执行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2、负责记载北京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3、负责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4、审批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5、负责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法律依据: 《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