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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权优先认股权的法律属性有哪些
释义
    对优先认股权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以下说法:主流观点认为是请求权,但也有人认为是形成权。优先认股权内容即公司增资发行新股票时,公司现有股东有优先根据其持有的股票在已发行股票中所占比例购买相应新股票的权利;股东在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一、公司不同意退股
    公司不同意退股份不违法,股东的股份可以转让,股份有限公司都是只能转让股份,不能退股。原股东可以优先认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企业收购的方式包括哪些
    企业收购的方式包括如下:
    1、公开收购,指要约人以高于公司股票的当前市场价格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买入全部或一定比例股票的要约,要约人可以是公司原股东或其他公司法人;
    2、杠杆收购,又称融资收购,是指通过目标公司的大量债务向股东购买公司股权的收购方式,杠杆是指公司借入资本或发行优先股而获得的金融资产;
    3、协议收购,是指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外与目标公司股东就转让股份的数量和价格达成协议,从而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主要权利
    (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2)股份转让权(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即资产收益权(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即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6)对公司财务和监督检查权和会计财簿的查阅权(7)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查阅权和复制权(8)优先认购新股权(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10)权利损害救济权利和股东代表诉讼权(11)公司重整申请权(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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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1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