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优先认股权的法律性质有: 1、优先认股权属于优先购买权的一种; 2、优先认股权是股东根据其实缴的出资比例予以确认的; 3、优先认股权的其他法律性质。 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 优先购买权是指优先于其他人购买某项财产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股权清偿权优先顺序为 当企业破产清算时,该企业的股权的清偿权优先顺序为:优先股>普通股。 优先股是享有优先权的股票。优先股的股东对公司资产、利润分配等享有优先权,其风险较小。但是优先股股东对公司事务无表决权。 普通股是享有普通权利、承担普通义务的股份,是公司股份的最基本形式。普通股的股东对公司的管理、收益享有平等权利,根据公司经营效益分红,风险较大。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条 【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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