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规定的权衡与现实需求的权衡 |
释义 | 人民陪审员是需要回避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案件时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人民陪审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因此,人民陪审员的回避需要由院长决定,他们与其他审判人员一样,都需要遵守回避规定。 法律分析 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1,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其回避由院长决定。2,按照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3,人们陪审员:是各级人民法院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法律客观: 人民陪审员需要回避吗需要回避。各级人民法院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门负责。政工部门设立非常设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由此可见,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案件时与审判员具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是需要回避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因此,人民陪审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所以,人民陪审员是需要回避的。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案件时与审判员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因此需要回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人民陪审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审判人员包括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因此,在保证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提下,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决定由院长作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八条 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数不低于本院法官数的三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二十一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十八条 人民陪审员的回避,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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