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会的,消灭公共场所的马蜂窝属于消防的社会服务职责。 一、寻衅滋事罪构成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寻衅滋事罪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我国《刑法》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游泳池溺水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游泳池溺水事故责任主体分析具体如下: 1、只要救生员履行了职责,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2、游泳馆要做到安全警示义务、巡视检查义务等,否则就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如果监护人没尽到看护义务,则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三、扰乱社会秩序的标准具体如下: 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不能正常进行工作的; 2、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3、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等交通工具,影响正常行驶的; 4、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立案标准具体如下: 1、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 3、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综上所述,游泳池溺水事故责任主体分析有救生员是否尽到了救助义务。只要救生员履行了职责,就不需要承担责任;游泳馆方面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游泳馆要做到安全警示义务、巡视检查义务等,否则就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监护人是否尽到了监护义务。如果监护人没尽到看护义务,则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